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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藝人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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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金門縣為生活大縣,結合生活與藝文,促使藝術文化融入民眾生活,營造展現金門新風貌,金門縣文化局訂定「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一種,並已開始收件,至今年十二月十五日截止受理,有意申請者可於期限內送件。文化局表示,凡通過審核街頭藝人,依規定核發給金門縣「街頭藝人證」,其有效期限明列於藝人證上,以二年為原則,期限屆滿後該證自動失效,換發有效證照請向文化局申請。
金門縣文化局指出,街頭藝人從事的藝文活動包括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樂器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繪畫、工藝、雕塑、行動藝術、使用非永久固定之媒材或水溶性顏料之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及其他與藝文有關之現場創作活動。
文化局表示,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將於今年年十二月廿二日上午辦理最後一次審查,取得街頭藝人證之個人或團體,所從事藝文活動時應遵守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並不得影響公共場所管理人許可之其他活動。
文化局指出,將從中建立優秀街頭藝人名單,不定時邀請於金門縣主辦之活動內演出或展出。街頭藝人於金門縣公共場所從事藝文活動時,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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