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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欲出海釣魚只需持身分證報關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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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一般民眾出海從事娛樂休閒之海釣活動,縣府建設局指出,目前一般民眾若單純為從事娛樂休閒之海釣活動,如以搭乘經核准之娛樂漁業漁船從事釣魚活動,或搭乘遊艇得從事非漁業目的之釣魚活動,只需持身分證(無須船員證或受訓)報關出海,本縣目前於后豐港已有一艘漁民所經營之娛樂漁業漁船,為利海洋娛樂休閒產業有效經營與永續發展考量,後續將推廣及持續輔導地區船舶業者或漁民轉型朝向經營遊憩娛樂船艇或娛樂漁業漁船之經營發展。
 縣議員接獲民眾陳情並於第5屆第5次定期會以「臨時動議」提案,「請主管單位放寬一般民眾出海從事娛樂休閒之海釣活動,並尋求解決之道。」
 提案中提到,金門要發展觀光事業,海釣為一可行之海上休閒娛樂活動,然漁業署卻對從事海釣之民眾以漁業法之相關規定重重限制,要求海釣人員出海需有船員證,有船員證還需「靠船」才能放行,至為不合理。為謀求解決之道,建請縣府交旅局編制預算購置海釣船委託民間業者經營,以為解決之道。
 縣府建設局回覆時指出,依據「漁業法」第四條:本法所稱漁業從業人,係指漁船船員及其他為漁業人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人。第十二條:為維持漁船作業秩序及航行作業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而依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三條:船員應持有漁船船員手冊;第十七條:船員出海作業時,應攜帶漁船船員手冊。亦即是漁船船員手冊為漁船船員搭乘漁船從事漁撈作業之身分證明文件,未攜帶者或收回漁船船員手冊處分期間者,不得出海,因此隨漁船出海從事漁撈工作之船員需先行申領漁船船員手冊。
 另依「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核發作業要點」第二點:申領船員手冊,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區漁會查對僱傭承諾書,故申辦船員手冊需有船主僱用證明。
 經查目前一般民眾若單純為從事娛樂休閒之海釣活動,如以搭乘經核准之娛樂漁業漁船從事釣魚活動,或搭乘遊艇得從事非漁業目的之釣魚活動,只需持身分證(無須船員證或受訓)報關出海,本縣目前於后豐港已有一艘漁民所經營之娛樂漁業漁船「海誠壹號」,目前宜以鼓勵民間業者經營為優先。
 基於目前本縣已有娛樂漁業漁船業者經營,為利海洋娛樂休閒產業有效經營與永續發展考量,後續將推廣及持續輔導地區船舶業者或漁民轉型朝向經營遊憩娛樂船艇或娛樂漁業漁船之經營發展,是以,提案建請縣府購置海釣船委託民間業者經營,亦將審慎納入縣府海洋娛樂休閒整體政策推展之研究評估考量,期以導向本縣海上休閒娛樂之有效經營與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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