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食品建設局﹕須標示原料原產地
「金門縣國產牛肉標示說明會」日昨在金門縣農會舉辦。 (照片由金門縣政府建設局提供)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業於本(一百零一)年七月廿五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衛生署並於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告預告,金門縣政府建設局及衛生局為讓地區相關業者了解該修正案內容,並於日昨在金門縣農會會議室舉辦「金門縣國產牛肉標示說明會」,並請業者務必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免受罰。
縣府建設局指出,依據本次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另立法院附帶決議「市售牛肉須強制標示原產地,並加強稽查。」。
建設局指出,「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修正之重點如下:一、有容器或包裝食品:由原來只標示食品「原產地(國)」,須加標「牛肉原料原產地」。二、散裝食品:由原來只限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者標示食品「原產地(國)」,擴大到所有陳列販售場所,須加標「牛肉原料原產地」。三、直接供飲食場所:由輔導改為須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