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申訴今起改由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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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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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天(九月六日)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救濟程序,改依行政訴訟流程辦理!
民眾因不滿交通違規處罰提出申訴仍不服者,不再是向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而是由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以行政訴訟庭審理。
現行法律規定,民眾接獲道路交通違規通知單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可於15日內提出申訴;對於申訴結果仍不服者,依同條例第87條之規定,向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不過,自101年9月6日起,原聲明異議已改成以訴訟方式處理,併由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開行政訴訟庭審理。
道路交通裁決救濟事件雖屬公法事件,以往都是由地方法院準用刑事訴訟程序審理;由於交通裁決本質上是行政處分,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後,已使公法事件回歸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判-目的是要符合道路交通裁決事件的本質以保障民眾權益。
金門監理站說明上述背景並提醒民眾:自101年9月6日起,有關本站(金門監理站)所轄道路交通違規事件,民眾不服舉發事實者,除可於接獲罰單15日內先向原舉發機關或本站(金門監理站)提出申訴外,亦可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逕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交通裁決事件改依行政訴訟救濟後,民眾在起訴前需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而裁判費日後由敗訴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