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鎮代會組織條例修正
《金門縣金湖鎮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修正部份條文暨行政人員編制表修正案》已於昨天通過二讀,金湖鎮代會今天將於「第十屆第十一次臨時會」的第三次會議中繼續進行第三讀會。
《金門縣金湖鎮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暨行政人員編制表》是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施行,施行迄今已逾十年,修正的原因包括:
其一,為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三條第二項直式橫書規定,並於編制表內增列職等欄位。
其二,為配合業務推展需要,依89年12月30日考試院令「戌、地方立法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備註二、規範,於編制表職稱秘書之備考欄加註「必要時得列委任至薦任」。
列席人員包括金湖鎮長蔡西湖、金湖鎮公所人事員陳淑濤以及各課課長。
修正的內容之一為:配合業務推展需要,於編制表職稱秘書之備考欄加註「必要時得列委任至薦任」文字。
由於兼管人事業務的金湖鎮代會祕書一職目前虛懸,昨天的會議是由金湖鎮人事員陳淑濤代為說明修正的用意。
根據陳淑濤的說明,鎮代會現行編制表中,只有職稱、官等、員額、備考等欄;修正編制表中則有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等欄,多了「職等」。
現行編制表中,祕書的官等是薦任,員額一人,備考欄為空白。 修正編制表中,祕書的官等仍是薦任,但增列了職等為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的規定;員額仍是一人;備考欄增加了如下的文字:「必要時得列委任至薦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