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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鎮代會組織條例修正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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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張建騰/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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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金湖鎮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修正部份條文暨行政人員編制表修正案》,已經於昨天在金湖鎮民代表會第十屆第十一次臨時會的第二次會議中三讀通過。
修正後的條文如下:
第九條:「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十二條:「主席綜理會務。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席代理。主席、副主席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席指定,不能指定時,由代表於十五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代表一人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第二十二條:「本會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代表知有迴避義務者,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第二十七條:「本會人事業務由本會派員兼辦…。」
第二十八條:「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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