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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禽進口縣府依規管制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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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防疫需要,金門縣政府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告,自即日起至自101年12月30日止,管制鳥類及禽、鳥類糞便運入金門地區。
縣府這項公告事項:一、管制期間運入之鳥類,申請需檢附輸出所在地防疫機關出具來源場過去三個月未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家禽霍亂及其他人畜共通傳染病證明文件(函);運入之該批鳥類均應有腳環編號,運入前三個月內該批鳥類數量20隻以下者全數採集咽喉拭子送驗。
20隻以上者隨機採集抽驗20隻咽喉拭子,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或其它公立機構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血清抗體,檢測結果為陰性,業者憑該批鳥類腳環編號清冊,所在地防疫機關證明函及檢驗報告正本向縣府申請,以便運抵時進行核對,如不符則退運。由於家禽、鳥類糞便保毒時間長達6個月之久,施用時恐隨塵埃四處飛散,病毒藉空氣到處散播影響民眾健康,管制期間禁止雞糞、鴨糞等禽、鳥類糞便及其它污染物運入金門地區縣府原101年3月21日府建漁字第1010021630號公告、101年6月21日府建漁字第1010047388號公告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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