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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部分條文通過增修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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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部務會報經通過「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十七條,主要是配合本(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及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暨施行細則,並參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因應實務作業執行需要所提意見予以修訂,以利區段徵收作業之執行。
 根據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內容涉及多項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保障事項,其中對於區段徵收作業程序,增訂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評估公益性及必要性、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資料之提送及評定,以及召開區段徵收公聽會等項,並將安置計畫、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及繼續耕作意願調查情形等列入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內容。另對於有繼續耕作意願地主規劃之農業專用區,其配售方式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配售街廓為原則,並同時規範召開農業專用區土地配售作業說明會時,應向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之事項等規定。
 內政部指出,區段徵收是依都市計畫規劃內容辦理,為目前政府開發新社區、促進土地整體發展之主要開發方式之一,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除依規定領取現金補償外,亦可選擇申請領回抵價地,權益可獲得充分保障,並可共享開發後各項完備公共設施、完善居住環境的生活空間。本次區段徵收相關法規修訂後,將使區段徵收作業於更公平、公開、透明程序下審慎嚴謹地進行,並充分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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