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社區協會可免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社區發展協會、同鄉會如僅從事單純社區發展之非營利活動,是否可以免辦理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金門稽徵所主任黃奕上為此說明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社區發展協會,僅收取會員會費、捐款或基金存款利息,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者,可免依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黃奕上指出,社區發展協會如在年度相關推展活動中有從事銷售貨務或勞務行為;或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 億元以上,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且如屬前述收入總額達一億元以上之情形時,即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尚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始得適用免稅標準。
金門稽徵所特別提醒,社區發展協會或同鄉會等法人團體應留意是否符合以上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以免因未辦理結算申報或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致未能適用免稅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