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酒駕警局定期執法
鑑於地區上(十)月份酒後駕車肇事有四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傷,為遏制酒後駕車重大違規、防制酒後駕車肇事發生,縣警局持續配合警政署本(十一)月份全國性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執法工作,於八日起及二十三日起一連三天展開全縣性同步嚴懲惡性交通違規大執法,另於六日、九日、十七日、二十四日及二十八日執行加強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除了夜間取締酒駕勤務外,於地區重要路段編排日間午後勤務加強取締酒後駕車,彰顯該局針對酒後駕車等重大違規案件之取締工作絕不手軟。
縣警局交通隊再次表示,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酒後駕車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除必須處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至六萬元整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外,另需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且須繳清罰鍰後才能領回車輛,不得依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期十五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倘若酒後肇事,除交通罰款外,尚需遭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其所付出之代價不可謂不低,值得駕駛朋友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