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核實課稅限期申請
證所稅開徵在即,國稅局金門稽徵所呼籲地區有買賣股票的民眾如欲採核實課稅,應於十一月十六日起至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向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自一○二年起採核實課稅,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自一○二年起至一○三年止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除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十萬股以上者、IPO股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屬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個人如欲「核實課稅」者,須於今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以書面提出申請;未申請選定者,均視為選定設算課稅。
該所說明,一○二年至一○三年適用設算課稅之個人,當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未達八千五百點時,均不課稅;若股價指數在八千五百點以上,則以出售金額按推計純益率百分之一至三設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依百分之二十之扣繳率就源扣繳零點二至零點六所得稅;其不適用盈虧互抵及長期持有優惠規定。若適用核實課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額,按百分之十五稅率課稅。
目前選定核實課稅方式有三項重要規定如,於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二月三十日首次開戶者,得於開戶時申請選定;另個人開立二個以上證券戶,申請選定不同課稅方式者,視為選定核實課稅;此外證券商應於一○二年至一○四年各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核實課稅方式之名冊電子檔,彙報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