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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薪資所得今年起恢復課稅

發布日期:
記者: 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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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有親友擔任軍職的民眾們注意囉!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於修正公布,現役軍人薪資所得自一○一年起恢復課稅,國軍人員於一○一年以後領取屬下列一○一年以前之薪資所得,仍可適用修正公布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請各扣繳義務人應特別留意,並確實依修正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國稅局金門稽徵所主任黃奕上指出,目前國軍人員可適用修正公布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共有六大項,其中第一項為屬一○○年度以前應按月給付予國軍官兵之薪資所得;其二為國軍官兵於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有結婚、生育、眷屬死亡或子女註冊之事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領取之補助。
第三則為國軍官兵於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有休假事實,依國軍人員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領取之休假補助費;其四為國軍官兵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實際工作情形,於一○一年以後領取之各項勞務報酬,例如海軍潛水人員津貼、高壓氧陪艙費及按實際出席次數給付之兼職費等)。至於國軍官兵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發布之行政命令而得領取之各項工作獎金及績優獎勵金,以及國軍官兵九十九年度以前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於一○一年以後補發者亦可適用。黃奕上說明,國軍官兵因調職銜接、人事命令作業程序不及等因素,未及於當年度發給薪資、工作津貼及各項補助,因係不可歸責於所得人等因素,以致所得人負擔較高稅負。為促進稅制合理化及租稅公平,並符合所得稅法之修法意旨,各扣繳義務人給付上開原屬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薪資所得,仍可適用修法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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