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駐縣藝術家受理申請
金門縣文化局為提昇本縣藝術文化風氣,紀錄保存本縣鄉土人文及自然風貌,增富本縣文化資產,以加強藝術與人文教育推行。將辦理「二○一三金門縣駐縣藝術家申請」,歡迎有興趣且符合申請資格的國內、外藝術家,請於十二月底前,踴躍提出申請。有意申請者,可於上班時間親至文化局索取申請要點及申請表,或上文化局網站:http://www.kmccc.edu.tw下載,或電洽查詢,電話:082328638轉418。
文化局表示,這項駐縣藝術家申請要點草案的實施對象為國內、外藝術家,實施項目為各類藝術。申請資格為:須年滿二十歲、無其他犯罪事實或受法律限制出境,並對於藝術創作有潛力或表現,符合相關領域創作資歷達三年以上,或有多件公開發表之作品。
符合資格並有意申請者,須檢具申請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護照個人資料頁影印本、戶籍資料影印本、個人履歷、駐縣創作計畫書及藝術創作類型分類,藝術家所須繳交之選聘作品。
評審共有初審、複查、決審三程序。初審:由文化局審查申請者提供資料內容,申請者若獲需補齊資料之通知,需於三天內補齊,逾期不予受理。複查:根據初審資料進行書面遴選。決審:由文化局組成評審會議,成員由文化局局長召集行政人員或對藝術學有專精之學者專家五至七人,組成評審團進行遴選。
駐縣藝術家之聘期以六個月一聘,分為上半年(一至六月)及下半年(七至十二月)。駐縣藝術家之工作內容,及其創作藝術作品以供文化局典藏或美化文化局公共空間為主。
文化局並提醒有意申請者,該計畫依申請人之作品資料及駐縣計畫構想為主要評選依據,無任何創作類型分配之規定。正取者須與該局簽訂合約書,若因故無法成行,除獲該局同意,應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獲選人有義務駐縣至約定期滿,若因特殊狀況必須中途退出,需知會文化局。獲選人所繳交之資料(含作品),如經查證有違反實情者,即刻取消其資格,並賠償文化局已支付之一切費用,另所涉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