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案過關

縣議會昨進行提案審查議程,議員們討論金酒公司草案內容。(董森堡攝)
金門縣議會昨進行第五屆第六次定期會縣府提案審查,審議修正「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草案、修正「金門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草案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草案等三項提案,上述三項議案經議員投票後通過三讀,唯「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織自治條例」草案經討論後需修正部份內容、並加註部分但書始獲議員同意通過。
昨日的議案審議程於上午十時許展開,由議長王再生親自主持,到場參與三讀議員包括蔡水游、唐麗輝、許玉昭、許華玉、陳滄江、謝東龍、林金量、蔡春生、周子傑、楊永立、李誠智等,經過議事人員宣讀議案後,先後三讀通過了「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金門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等兩項提案。
至於第三案「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草案讀案時,縣議員周子傑表達不同看法,並堅持修改部份內容後才能放行通過,經過府會協調磋商後,於十一時正式通過該案,而經過相關人員探討後,該案共有蔡春生、周子傑、林金量提出修正意見。
蔡春生表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草案部份內容涉及公司內部人員的就業權利,他建議過去由生產線調派支援行政部門的同仁,因對其現有業務駕輕就熟,未來公司如需經考試機制汰換相關人員,原業務人員如考績連十年甲等,應該要有加分。
另外,縣議員周子傑則提出三點要求,其一為新草案需在人員編制不變下增加董事長、總經理特別助理各一員;其二,草案編制人員總數應維持不變,其三,若金酒公司人員組織需變動,公司可就適任者進行調整、不適者則進行更換工作。
縣議員林金量、謝東龍也附議表示,金酒公司行政人員在原有編制不變的情況下,其組織架構維持不變,而原有職員在職期間表現良好者,在公司人員轉換時應予優先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