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回被軍方佔用土地要把握時效
政府為解決本縣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民國81年11月7日前)因時局或公共建設所需,權宜徵收、徵購或價購取得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問題,特於民國89年4月制定離島建設條例,該條例第9條規定上述土地管理機關如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三年內申請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購回,嗣因一般民眾反映地價偏高,經縣府與縣籍立委積極爭取,中央乃於98年1月12日修正該條文購回之地價改按當期公告地價計算(約當公告土地現值五分之一)並延長購回期限為五年,有鑑於合於規定之土地購回期限即將於民國103年元月25日屆止,地政局特別提醒鄉親把握時效,以維自身財產權益。
按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
地政局林德恭局長表示,秉持李縣長深化為民服務、主動服務民眾之指示,為維護本縣民眾土地權益,經積極與軍方溝通協調,軍方於100年間二次檢討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之土地計892筆,其中143筆土地已經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購回並完成登記,為恐民眾不了解是否有土地被徵購,以致喪失購回土地權益,地政局經清查原土地所有權人資料,並擬具「金門縣於戰地政務終止前被徵收、價購、徵購之土地告知單」主動告知鄉親,唯經清查出原土地所有權人之住址皆早期鄰戶住,難以寄達通知,是以於101年12月5日法請各鄉鎮公所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林德恭局長呼籲鄉親注意土地購回期限,以維自身財產權益,若收到通知單者,有任何疑問可主動向土地所在之鄉鎮公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電話地政局082-321177分機102查詢,地政局將有專人為鄉親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