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替代役申請1/21起至2/20截止
配合政府募兵政策,內政部役政署協助解決常備兵超額問題,102年提前於1月21日起至2月20日止受理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金門縣政府民政局提醒67~82年次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的役男於上班時間持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有關內政部役政署102年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對象條件及相關作業規定。基本條件:民國67~82年次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且未具限制條件所列情形者,得提出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具僑民身分役男,居住尚未屆滿1年,於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後徵集入營前,得填具「自願提前接受徵兵處理」切結書,俟徵兵處理後徵集服役。
限制條件:申請役男須無緩徵或延期徵集等事故(但應屆畢業役男緩徵原因或延期徵集事故能於102年3月12日前消滅者,得提出申請)。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須於申請時切結俟經徵服一般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
申請期間:自102年1月21日上午8時起至102年2月20日下午5時止。預定錄取5,000人;並依募兵制實施期程,得予增額錄取。申請程序: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逕向戶籍地公所役政主管單位申請。
一般資格抽籤:申請人數逾公告錄取員額時,於102年3月12日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所屬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如申請人數未逾公告員額時,逕以申請時間先後順序排序。
入營時間及役別:自102年3月起,依籤號順序徵集入營服役;服役之役別,於軍事基礎訓練期間,依各該梯次役別機關所列教育及民間專長甄選;未獲甄選(錄取)者,統一參加梯次役別需用機關不足數抽籤分發。
申請應備證明文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代理申請須委託成年家屬行之;代理人應帶國民身分證、印章、申請人委託書及戶口名簿。
現行常備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役期為1年又15天。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後,得於抽籤之日(含)7日前向戶籍地公所切結申請撤回,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予核處,於下次申請期間尚未接獲徵集令時,得再依意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經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後,於接獲一般替代役徵集令前,得依意願切結放棄服一般替代役資格,並依兵役法規定徵服應服之兵役;如接獲徵集令後未依指定時間報到,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規定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徵集作業事項,準用徵兵規則之規定辦理。經核定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復因案服刑或繼續升學(或延長修業)具緩徵原因,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撤銷)本次服一般替代役資格,俟原因消滅後得再依意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這次申請經核定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應於102年3月12日前返國接受徵兵處理,逾本次申請返國最後期限(102年3月12日)未歸者,撤銷本次服一般替代役資格。有關一般替代役各役別勤務內容及相關事項,請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替代役園地項下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