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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健開業醫縣府獎勵上限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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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張建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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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復健科開業醫療機構獎勵辦法」已公告實施;獎勵額度總額的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公告有效的時限為五年。
 獎勵項目包括:開業場所租金及裝潢、配合全民健保申報或電子化病歷所需配備之電腦相關設備、藥品費用及醫療設備費用等。每一開業醫療機構以獎勵一次為限。
 欲申請獎勵的醫療機構,應檢具的文件包括:一、申請書。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三、申請獎勵之經費明細表及收據正本。四、申請租金獎勵,應另附租賃契約影本,並經公證。
 根據金門縣衛生局的說明,復健醫療在金門相形重要與迫切,但金門縣目前具備復健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只有兩家,包括署立金門醫院及康健復健科診所(位於金城鎮),難以滿足相關醫療需求。
 有鑑於金門縣的人口結構日益老化(六十五歲以上人口佔11.6%),且身障人士及慢性病患也正在逐漸增加,亟需就近增設復健醫療機構以提升復健科醫療照護的能力;因此衛生局乃根據縣長(李沃士)的指示,研擬了復健科開業醫療機構獎勵辦法,期能提高誘因,招募更多復健科專科醫師到金門服務,以方便民眾就近就醫,減輕家屬的照顧負擔,並減少後續醫療資源的支出,降低社會成本。
 「金門縣復健科開業醫療機構獎勵辦法」獎勵的對象是以在本縣無復健科醫師執業的鄉鎮開業為限。獎勵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獎勵項目包括:開業場所租金及裝潢、配合全民健保申報或電子化病歷所需配備之電腦相關設備、藥品費用及醫療設備費用等,且每一開業醫療機構以獎勵一次為限。
 受獎勵機構應於接受獎勵後,繼續在該原鄉鎮提供醫療服務至少五年。未滿五年者,必須依未開業月數比率繳回獎勵經費。本辦法自一百零二年年度起施行,施行期間為生效日起五年-也就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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