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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新組織自治條例20日生效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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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案,業經縣議會第五屆第六次定期會通過,金門縣政府將於102年1月18日公布實施,並自102年1月20日生效。
縣府指出,相關修正調整,如主任秘書職稱更名為秘書長、原行政室與研考室整併為行政處、原交通旅遊局更名為觀光處。
其餘各局室改置為處,分別為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行政處、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等計11處。
縣府表示,府外一級機關及所屬二級機關調整部份,將於縣府組織自治條例經考試院備查後辦理之。
另原行政室主任李錫回調任參議、原研考室主任陳朝金調任行政處處長。
縣府也表示,上述組織自治條例相關修正部份,為利民眾及同仁洽公,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人事處(TEL:325540)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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