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社維法修正重罰色情營業場所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點閱率:497

 內政部一月十七日部務會報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營業場所涉嫌色情犯罪執行停歇業之相關規定,以遏止不法業者利用公司、商號等營業場所從事違法性交易行為在經警察機關查獲後,卻仍繼續經營之情形。
 根據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新增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利用該場所經營或縱容發生違法性交易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內政部指出,依前述新增之規定,警察機關查獲色情犯罪場所,倘符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所規定之「情節重大」及「再次違反」情事,應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另為符合「組織法定」、「管轄恆定」及「功能最適」等法治原則,彰顯主管機關權責並避免過度擴大警察權,本次修正也規定勒令停、歇業裁處確定,其為公司、商號者,原移送警察機關應通知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執行,並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不履行停止營業、勒令歇業處分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商業登記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內政部指出,目前視聽歌唱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或利用「小吃部」、「冷飲店」、「企業社」等特定行業,暗中從事涉嫌妨害風化等色情犯罪情事的營業場所,如經警察機關雖多次查獲,但因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無法有效勒令營業場所停、歇業,導致業者仍能繼續經營,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民眾對政府執法觀感,因此經多次邀集司法院、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各地方政府、專家學者及各相關警察單位進行法規檢視,充分討論,完成本次「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修正草案。全案於部務會報通過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儘速報請行政院審議。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