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設計標準內政部修法放寬
內政部於一月十七日部務會報通過「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第七條修正草案,放寬支管及電纜溝之淨高限制,以推動共同管道建設,並符合實務需求。
根據內政部表示,共同管道是將二種以上之公共設施管線設置於地下構造物內的結構,於建設時先預估未來各類管線需求後而共置於結構體內,其佈管、檢修等均於該地下構造物內進行,並透過法規來規範未來道路之使用,以達不再挖道路之目的。
自民國八十九年完成「共同管道法」立法至今,目前全國已有五十三處共同管道系統(含設計、施工及營運階段),總長度達七百五十九點三三公里,共計投資金額為二百五十七點二九億元,已初具成果。內政部為使各地方主管機關於設計共同管道有所規範,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發布施行「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全文十八條。
但經部分地方主管機關於實務上設計時發現,往往因現地管線容量需求較高、道路線形變化或受限於人行道寬度限制等因素,需依據現場施工需求適時修正,以符合實際現況,因此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也必須適度修正。本次修正重點為將電纜溝內部淨高由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分放寬至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以及將支管內部淨高由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之限制修正為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內政部指出,現代都會地區為了維持便利的生活機能,多將各類公、民營事業之公共設施、維生管線埋設於地下,種類複雜交錯。但因為各種管線的使用年限不一,加上管線埋設時程迥異,每當需維修老舊管線或舖設新管線時,經常需挖掘道路,嚴重影響交通順暢或破壞市容觀瞻。更有甚者,在路面復原時未能嚴格要求施工品質,常造成路面不平導致意外發生。藉由此次修正放寬支管及電纜溝之淨高限制,希望能符合實務需求,以統合公共設施管線配置,維護交通安全及市容觀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