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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品應標示警語違者依法處罰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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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妳)知道嗎?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酒類標示管理辦法」規定,酒經包裝出售者,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產品種類、酒精成分、容量、「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如「未成年請勿飲酒」等之其他警語等事項,違反上開標示規定或販賣不符標示規定之酒者,將依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籲請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應依上開規定為酒之標示,並提醒酒販賣業者不得販賣不符標示規定之酒品,以免受罰。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飲酒,任何人均不得供應酒品予兒童及少年;違反規定者將依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鍰。籲請業者恪遵上開不得販售酒品予十八歲以下之人的規定,並宜加強門市人員之教育訓練,共同維護兒少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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