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出爐
內政部於二月二十日部務會報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將消防設備人員之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以法律明文規範,使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能獲致更周全的保障。
根據內政部表示,消防專技人員制度之推動,使民間消防專業技術人員積極投入消防安全工作並協助政府落實公共安全政策,其執業品質將影響建築物公共安全與民眾生命財產保護。依消防法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包括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截至一○一年底,全國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計一千五百零五人,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計四千八百一十三人。為建立其專業服務體系,內政部研擬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明定消防設備人員權利義務及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規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之相關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組設、獎懲等規定。
依草案內容,在資格及執業規定部分,消防設備人員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並領有執業執照才得執業。且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裝置、檢修則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在公會組設方面,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於直轄市、縣(市)組設,並設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但同一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若未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另外,消防設備人員若違反本法規定,其懲戒應由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申誡、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或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公會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內政部指出,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及能否發揮作用,其間流程包括設計、施工、檢修及保養,每一環節均須借重具有一定消防專業知識、技術之資格者,始可確保其性能。「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攸關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品質與行政機關之管理,內政部期望能儘速完成立法,使消防專技人員制度更臻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