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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需登記方能節稅

發布日期:
記者: 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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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朋友們注意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該局所轄有新婚夫婦未辦理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罰鍰後。這對受罰的新婚夫婦雖具有實質婚姻關係,且於一百年度已至戶政機關辦竣結婚登記,並申請追認免稅額及有配偶之標準扣除額,但稅務單位仍以二人九十九年度於法律上未具備婚姻關係而不准追認,去年適逢農曆龍年,國內颳起結婚熱潮,該所特別提醒去年新婚的地區民眾務必至戶政事務所進行結婚登記,以免遭處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指出,依照稅務法規的規定,這宗案件決定駁回理由係依民法第982條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明文規定婚姻關係之認定採登記主義,亦即未辦理結婚登記者,法律上不具備婚姻關係,自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款第1目規定,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配偶免稅額及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
 該所主任黃奕上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法律上之婚姻關係,且應以所得所屬年度而非以辦理申報年度來判斷得否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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