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縣立體育場使用規費適度調整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點閱率:514

 「金門縣立體育場場地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經縣務會報審議通過施行。針對場地使用範圍部分更動、申請程序繳費之規定作適度調整,包括去年游泳館完建後,其票價調整及開放時間,期使各項設施設備之管理更趨完善。
備受關注的「游泳館」收費規定,全票1百元。優惠票60元(65歲以上及未滿18歲民眾適用)。分享票8百元(1本10張,不限本人30天內用畢,逾期作廢)。月票卡1千2百元(每日使用1次,公休日除外,限本人於當月用畢,逾期作廢)。
游泳館開放時間分上午、下午場及夜間。上午、下午及夜間之開放時間及休館日由縣府公告之。至於,田徑場收費:社教性質活動每時段2千元、政治競選活動每時段1萬2千元。視聽室每時段2千元。
體育館球場收費:社教性質活動每時段6千元;政治競選活動、商業性質活動每時段3萬6千元。露天廣場:社教性質活動每時段2千元;政治競選活動、商業性質活動每時段1萬2千元。
新修正條文規定,場地使用申請程序,使用前七日,提出申請書送體育場申請。申請經核准,除第十一條各款情形毋須繳交費用者外,應依通知完成繳交費用後始得使用。
申請經核准使用後有必要改期或取消活動時,應於原定活動時間三日前申請改期或取消手續,逾期不予受理,保證金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除了保證金外,另須交燈光及空調等費用。
有關活動出售門票者,應檢附活動企劃書,於活動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由體育場函轉縣府核准後,通知申請人檢送票券樣張備查,應繳交費用者,於完成繳交後始得使用。個人購票使用游泳館或使用其他免繳納費用之場地,不適用之。
使用體育館球場、露天廣場、視聽室及游泳館係按場次收費,其標準如下:體育館球場、露天廣場、視聽室之開放時間,分上午、下午及夜間,每場次計四小時,不足四小時以一場次計,超過四小時則按每半小時依比例計收。
申請人得依下列活動目的提出場地使用申請:舉辦各項體育活動。舉辦各類社教、育樂、文化等活動。經縣府核准舉辦之活動。得不同意其申請如活動內容有損壞場地之虞者。內容違反公序良俗者。其他有違反各場地使用管理規定之虞者。
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均應依規定繳費。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免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金門縣議會、縣府暨所屬各機關、縣內各級學校及各鄉(鎮)公所舉辦之各項體育活動。
金門體育會暨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所舉辦之各項體育活動。本縣運動代表隊選手培訓。經縣府核准免繳費用之活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