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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電動車應有審驗合格標章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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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已開放上路,但坊間常常看到自大陸進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上行駛,金城警分局呼籲車主於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時應認明審驗合格標章,未經審驗合格前不要行駛於道路上,同時要戴妥安全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路權規定行駛,而酒後亦不能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以確保車輛行駛之安全,以避免遭到警方取締。
鑑於地區部分民眾及廠商自大陸進口電動機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數量日趨增加,金門縣政府為使此類車輛能夠就近於地區辦理安全審驗,以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俾利辦理登記、檢驗及領照或取得合格標章等,解決是類車輛因未取得審驗合格而無法於道路上合法行駛之問題,本縣道安會報於99年11月2日曾函請交通部准予本縣縣政府或授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金門辦事處審驗本縣自大陸地區進口電動機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並於審驗合格後核發合格標章等,期能解決此類車輛合法行駛於道路上的問題。
惟經交通部函復略以:「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之規定,訂有允許國內行政機關(構)得向該部委託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及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等審驗機構,提出申請檢測機構認可,經審驗機構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通過經該部認可後,即得依據認可證書所載辦理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之檢測作業。」。因此,本縣相關行政機關(構)若要受理審驗自大陸地區進口電動機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需先向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及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等審驗機構,提出申請檢測機構認可後,再依據認可證書所載辦理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之檢測作業。然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8條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2條所規定之「檢測機構」資格能力,除應具備自有之檢測設備及場地,並需檢附相關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認可,由審驗機構辦理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依前述所訂定之資格條件,以本縣相關機關(構)現有之設備、人員是否有能力向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或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等審驗機構,提出申請檢測機構認可,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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