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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五月上路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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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成屋買賣糾紛時有所聞,為促進公平合理的成屋買賣契約內容,確保消費者購買成屋的權益,內政部於去(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成屋買賣契約的準據。為讓業者有所遵循,便利其調整因應,給予六個月的準備期,訂於本(一○二)年五月一日實施。
 企業經營者(建商)所預擬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需依內政部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若發現有業者不遵守相關規定,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八條開罰,最高可罰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訂定重點,包括:1、企業經營者應讓買方攜回審閱契約條款的期間至少五日(契約審閱期)。2、各期付款的款項可分為簽約款、備證款、完稅款、交屋款(付款約定)。3、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之處理方式(貸款處理)。4、買賣標的應繳納稅費負擔之約定(稅費負擔之約定)。5、賣方應擔保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無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6、買賣雙方逾期交屋或付款之違約賠償責任,其解除契約者,違約金不得超過房地總價15%(違約之處罰)。
 另以附件方式訂定「建物現況確認書」、「承受原貸款確認書」、「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按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由買賣雙方於簽約時一併確認建物現況、承受貸款、登記名義人及核課土地增值稅等事項,以避免日後發生成屋買賣糾紛。
 至於不得記載事項,包括:1、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2、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3、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4、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5、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205條所訂20%年利率之利息。6、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7、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等。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今年五月一日上路,內政部表示,將加強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業者使用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如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查,命其改善;逾期不改善時,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罰,希望業者能切實遵守。
 同時,內政部也呼籲民眾主動檢舉,若民眾發現有業者的成屋買賣契約書,違反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歡迎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內政部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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