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地區獎學金4/1~4/15受理申請
「金門地區獎學金」自4/1起至4/15日止受理申請,申請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縣府審查外,縣府歡迎符合申請資格者期限內檢附相關證件逕向教育處提出申請,逾期概不予受理。
縣府為鼓勵本縣青年求學深造,藉以培植地方建設人才,金門地區獎學金申請對象以金門籍學生或設籍金門連續達三年現仍在籍,並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即可提出申請。
金門地區獎學金設有二種:
(一)、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155名(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業學生):
1、公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50名,每名4千元。2、私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50名,每名4千元。3、國外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4千元。4、公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3千元。5、私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3千元。6、金門公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30名,每名2千元(高中取15名,高職取15名)。7、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10名,每名2千元(公立高中﹝職﹞取5名、私立高中﹝職﹞取5名)。
(二)、研究生獎學金(經教育部認可學校):1、考取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所(一次獎勵)碩士班每名1萬元,博士班每名2萬元。2、凡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一次獎勵,須持有畢業證書及論文),得申請獎勵金新台幣2萬元。
其獎學金之申請規定:
(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2、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十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3、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4、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二)、出國留學及國內研究院所研究生:1、自費出國留學,在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研究者。2、經國內公私立研究所,錄取為研究生並經入學註冊者。
縣府教育處表示,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有一科成績不及格者。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具下列證件: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蓋有註冊章,正反兩面)。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4、填附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切結書(限研究生使用)。
5若獎學金採入帳方式請檢具存摺封面影本。
縣府教育處表示,獎學金合格人數超過預定錄取名額時,則依申請人學業成績高低決定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再依操行成績高低決定;學業、操行成績皆同時,則由審查委員會議決之。另大專院校同一校系(科)申請人,以核給成績最優者一人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