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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應誠實報關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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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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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海關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偶有發現進口人虛報或擅自竄改發票上之交易條件,如將表單上的EX-WORK 或FOB改為CIF,致生短報運費及保險費情事。為避免進口業者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心存僥倖,涉嫌繳驗變造發票而受罰,關務署離島派出課籲請業者在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交易條件。
關務署離島派出課表示,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時運費及保險費均屬應稅項目應併入計算。因此我國進口關稅及其他稅費之計算係以CIF價格為基礎。CIF即為貨物成本(Cost)、保險費(Insurance)及運費(Freight)之簡稱。故如原始交易條件為EX-WORK之出廠價格時,在計算完稅價格時應將出口國內陸運費、國際運費及保險費計入加總計算。若為FOB,即船邊交貨者,則應加計國際運費及保險費後方為CIF價格。
近來,海關單位於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數度查獲廠商實際交易條件為EX-WORK或FOB,惟報關發票之交易條件卻竄改為CIF,前者短報出口國內陸運費、國際運費及保險費,後者則短報國際運費及保險費。故擅自更改交易條件,已涉及變造發票,依規定除補徵短繳之進口稅費外,並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不等之罰鍰,另涉變造發票部分,並將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後果至為嚴重。該課鄭重呼籲進口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務必誠實申報交易條件,以免因小失大,誤觸法網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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