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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介聘各縣市應於4/18前登錄委辦狀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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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各縣(市)委員會應於四月十八日前上網登錄學校申請委辦介聘狀態及確認介聘管制教師名單,並於介聘網站公告委辦學校名單。
 臺灣省、福建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及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為辦理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訂定有102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市)所組織之教師介聘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對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未能舉證調入教師具這項要點第5點第1款基本條件之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委辦學校如有該項情形者,該縣市須負責協調將該名教師介聘至該縣市學校(含原學校或其他學校)。
 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由各縣(市)共同組成聯合介聘委員會,定期舉行協調會辦理之,其協調作業由各縣(市)輪流辦理。聯合委員會並成立電腦作業組,辦理電腦作業及提出相關之建議。
而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國中依其登記科別,國小及幼兒園分普通班及特殊教育班二類,並依介聘作業順序、積分高低、志願介聘學校及申請介聘科(類)別順序,採電腦作業方式辦理。申請介聘之教師、縣(市)委員會操作人員,於上網進行電腦作業時,應自備可讀取健保卡之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新健保卡,以確認使用者身分。
 金門縣政府教育處指出,申請者向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教師,應符合作業要點規定的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而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
 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有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縣府教育處表示,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四月二十六日至五月九日,自行上網填報資料,並於五月九日截止日期前檢具相關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申請之教師及服務學校校長應於申請表中「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欄位簽章切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原服務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責任)。服務學校審查後應轉該縣(市)委員會彙整至聯合委員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而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而以互調或多角調成功調入者,若一方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另一方或多方無條件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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