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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國中小暨幼稚園新生入學5/5辦理登記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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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各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將於五月五日(星期日)辦理本縣國一、小一及幼中班、幼小班新生入學登記。縣府教育處提醒家長,新生必須與直系親屬或監護人設籍於就讀學校學區,同時請檢具戶口名簿或影本至各學區學校辦理入學登記。
縣府教育處指出,縣府為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學生(簡稱各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作業,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金門縣各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學生分發入學實施要點。
縣府依照各校學區發展、人口消長、校地面積、校舍概況、應有設備等,並依本縣每學年函頒「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教職員工編制表及學生班級概況表」核定各國民中小學一年級新生及幼中班班級數。
各國民中小學(含城幼)應依縣府核定之班級數辦理新生分發有關事宜,不得超收。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資格條件如下:(一)幼稚園(班)中班入學資格為當年九月一日滿四足歲,並與直系親屬或監護人一同設籍幼稚園(班)學區內。(二)國小新生入學資格為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並與直系親屬或監護人一同設籍於國小學區內。(三)國中新生入學資格為國小應屆畢業生,並與直系親屬或監護人一同設籍於國中學區內及因故未升學之歷屆畢業生,年齡未滿十五歲者。學校編制內之教職員工子女,可隨父母就讀其所服務之學校。
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由縣府依其相關規定核准入學:(一)當年度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 置之特殊教育學生,教育局得安置適當國民小學就讀,安置於普通班者以分發學區內國民小學為原則。(二)數理資賦優異資源班。(三)父母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童,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教育處申請分發至適當學校就讀。(四)兒童保護個案由縣府社會處轉介教育處安置之兒童保護個案,不受學區限制。(五)各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小學。(六)依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等規定申請入學之學齡兒童。(七)大陸地區人民持有護照及居留證之學齡兒童。
教育處表示,各國民中小學編班數核定後再轉入學生依下列順序分發,額滿為止,以設籍該學區之總年月日數計算,時間較長者優先。設籍於學區內之學生候補登記順序。公開抽籤方式。
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程序如下:本縣於每年四月初發文各鄉鎮戶政事務所按學齡統計及繕造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學新生入學名冊,並填送所屬學區學校以做為下學年度學校編班依據。
教育處說明,幼稚班人數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幼稚班人數不足三十人之學校則採複式上班,不分齡設中、大班);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五人為原則,自九十六學年度起,依所附基準採逐年降低為原則。
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八人為原則,自九十六學年度起,以三十五人為原則,國中、小每班至多以不超過規定編班人數三人為原則,額滿之學校可協助學生分發遴近國民中小學就讀。
教育處也表示,學期開始後發現學生人數不足編班人數時,若因學校之調查不確實所造成之事實,縣府辦理減班事宜,溢額教師由縣府統一調配,學校不得有異議。
各國民中小學如有須改變學習環境或遇偶發事件須轉學之學生應由原就讀學校負責協洽他校同意並經縣府核准,始得予轉學,該學生得免辦理戶籍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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