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繳費報稅時可列舉扣除
地區勞工朋友們注意囉!一○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已經開始申報,金門總工會特別提醒參加勞保及國保的被保險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的勞保及國保保費自負額可於報稅時列舉扣除,但合計其他保險的保費(健保費除外),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網路報稅的民眾可直接在報稅系統下載查詢,有勞保或國保保費繳費證明需求的民眾,也可以利用自然人憑證到網站https://edesk.bli.gov.tw/na/ 列印。
金門總工會說明,勞保被保險人個人前一年度內的勞保保費繳納證明,依規定應由扣收的投保單位開立,提供被保險人申報年度所得稅時使用,如民眾仍須勞保保費繳費證明,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於勞保局全球資訊網e化服務系統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網站查詢及列印,或直接向稅捐稽徵機關索取。
另為方便民眾報稅及核對扣除額,勞保局已經寄發一○一年度的國民年金繳費證明給被保險人,如果是非加保中或沒有收到繳費證明的民眾,除了到勞保局全球資訊網e化服務系統查詢,而勞保局今年還增加了超商列印的管道,民眾只要到設有ibon的7-11門市,即可利用多媒體資訊站進入「自然人憑證政府服務平台」後,以自然人憑證登入即可列印,須自付每頁二元的列印費用。總工會提醒,列舉國保保費的民眾,必須是在一○一年度期間繳納的保費,才可以在今年申報一○一年度綜所稅時列舉扣除,例如一○一年十月及十一月的國民年金保費,是在一○一年十二月底寄發繳款單,如果民眾是在一○二年一月繳費,就必須等到明年度申報一○二年度綜所稅時才能列舉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