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儀雄賄選案更一審判無罪
前金門縣議員歐陽儀雄賄選案更一審改判無罪,同案陳姓、邱姓兩名被告則仍維持有罪,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提起第三審上訴。
檢方表示,歐陽涉嫌於98年間金門縣第5屆縣議員選舉期間,以每票新臺幣5千元之代價,委由陳、邱出面向珠山多位選民交付賄款,約使其等投票予歐陽,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金門縣警察局查獲並提起公訴
該案歷經一、二審(第一次)判決均認定被告三人有罪,嗣據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5月22日101年度選上更(一)字第2號案件改判被告歐陽無罪,被告陳、邱有罪,認定共同正犯即賄選買票者只陳、邱二人。
檢察署於5月27日收受判決後,即積極審視研析,認容有判決違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及判決理由不備而違背法令之多項疑處,暨被告陳、邱二人科刑諭知,尚有未洽之處(陳部分量刑有期徒刑3年4月仍顯過輕)。
檢方表示,任何人不思以合法方法競選,而以買票方式圖謀當選,乃妨害自由選舉之真諦,破壞選舉之公平性及選舉文化與社會風氣,誠不可輕怠;檢察署秉持務須糾出賄選幕後主使者,使罪當其罰,並澄出真相全貌之本衷,且期使法律適用正確合宜、無疑無礙之立場,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