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區國有土地處理情形省政府提出說明
福建省政府發佈新聞稿,針對省府經管坐落新北市新店區國有土地處理情形進行說明。
省府在新聞稿中指出,福建省政府經管坐落於新北市新店區安康段之國有土地,係於民國43年胡璉將軍兼任福建省主席任內購置,並於民國46年依法登記權利人為「福建省政府」,管理機關為「金門縣政府」,撥供金門防衛司令部軍官眷舍用,象徵性收取租金一元。迄民國71年依規定調高為每坪收取184.80元,惟承租戶表示負擔重無法承受,竟而相繼不理,致本案懸宕至民國83年,金門縣政府再通知各住戶依規定辦理續租,仍未獲理會。
民國89年福建省政府參照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精簡規定,將原登記為「福建省」之土地與建物移轉為國有,並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省府表示,迄今已有4戶依規定繳清使用土地補償金,6戶經多次協洽與溝通未果,至於報載某住戶表示每年繳費80餘萬元,經省府瞭解係因該住戶使用土地面積較大,依規定須繳納,本案歷經數十年,牽涉層面廣,省府依法處理,絕非不近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