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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條件幼兒將優先入幼兒園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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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縣府教育處提案「金門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草案,經縣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依行政程序發布施行,以實質照顧經濟、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接受均等、優質的教育機會。
幼托整合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地方「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入園」,招收優先順序法規由縣市政府訂定,金門縣政府日前縣務會議通過「金門縣公私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草案。
 所謂「不利條件幼兒」係指身心障礙、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原住民身分、父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兄弟姐妹為身心障礙者、單親或隔代教養、軍公教遺族、父母一方為外國籍(包括大陸配偶或華僑)、其他經縣府審查認定者」。
 該項辦法是依教育部規定訂定,出發點是要讓公立幼兒園在面對申請入園人數超額時,能優先讓不利條件幼兒入園,剩餘名額再辦理抽籤或是遞補順序。
 凡幼兒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並繳驗該證明文件後,得於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園:
 身心障礙幼兒(含發展遲緩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證明,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當年度社政機關核發之低收入、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原住民族幼兒: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金門縣政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父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兄弟姐妹為身心障礙者且就讀該校(園)之幼兒: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與戶口名簿證明文件。
 父母一方為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華僑之幼兒:以護照、居留證或華僑身分證明書之登載為準;入我國籍者,得憑原國籍相關文件證明之。
 因公死亡之軍公教遺族:各軍公教權責機關出具之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明書;隔代教養或其他經縣府審查認定者:縣府調查認定之。
 本縣各公立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廣為宣導優先入園資格,俾利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提早備妥相關文件,以利審核。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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