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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組織修編十八個機關擴大編制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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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所屬機關組織修編暨編制」草案,昨經縣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有關各機關組織規程暨編制表,計有六個一級機關、十個二級機關、另新增二個二級機關,計十八個機關修編案。
 昨經逐案討論並決議如后:
(一)文化局:新增四人,一級單位維持四科。決議:照案通過。
(二)地政局:新增四人,一級單位維持四科。其中增列「秘書」一人列薦任七~八職等,因目前消防局及稅務局同為一級機關均有秘書(列薦任八~九職等),是否洽當。決議:照案通過。
(三)消防局:新增四十四人,一級單位新增一科為六科,主任減列一人,一級單位總數不變。決議:照案通過。有關政風人員設置,列入下次修編時一併檢討。
(四)稅務局:由「稅捐稽徵處」更名,並新增一人。決議:照案通過。有關人事人員設置,列入下次修編時一併檢討。
(五)衛生局:藥物食品衛生課與檢驗課合併改置為「藥物食品檢驗科」,計五科。決議:照案通過。
(六)環保局:新增八人,一級單位增列一科為四科。決議:照案通過。
(七)戶政事務所:金城、金寧及金湖等三所戶政事務所,各增列課員一人。決議:照案通過。
(八)各衛生所:均增列藥師一人,計五人。決議:照案通過。
(九)採購招標所:由「物資處」更名。決議:照案通過。
(十)體育場:新增一人,維持專任及兼任組長各一人。決議:照案通過。有關員額設置,列入下次修編時優先檢討。
(十一) 文化園區管理所:新增機關,編列五人,分別為所長一人、課員二人,技士一人、辦事員一人。人事及會計為兼任。決議:照案通過。
(十二) 家庭教育中心:新增機關,編制員額二人,主任一人(專任)及組員一人,人事及會計為兼任。決議:照案通過。有關員額設置,列入下次修編時優先檢討。
有關施行日期:
1.稅務局施行日期:原「金門縣稅捐稽徵處」,依縣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縣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地政局、文化局、稅務局等一級機關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故本次稅捐稽徵處更名為稅務局,必需與縣府組織自治條例同日施行,即「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日施行。」。決議:照案通過。
2.一級及二級機關:為考量報送考試院核定時間,及各機關後續辦理分層負責、職務說明書、職務歸系等作業,擬建議統一訂定「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決議:照案通過。另案簽核施行日期。
3.新增二級機關:文化園區管理所、家庭教育中心,同樣需考量報送考試院核定時間,及機關成立時的事前準備作業,統一訂定「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決議:照案通過。另案簽核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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