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60年寺廟總登記走入歷史
內政部於日前召開的部務會報通過「寺廟登記規則」修正草案,在臺灣施行近六十年的寺廟總登記將走向歷史。
根據內政部表示,寺廟登記規則於民國二十五年一月四日發布施行,依據本規則規定,每十年舉辦一次寺廟總登記。臺灣自民國四十二年起,已經辦理六次寺廟總登記,今(102)年原需辦理第七次寺廟總登記,但考量寺廟及地方政府辦理寺廟總登記僅為將最新寺廟登記情形登載於寺廟登記表,耗費資源且徒具形式,故修正刪除寺廟總登記規定,同時停止辦理第七次寺廟總登記,以達到簡政便民的目的。
內政部指出,配合廢止寺廟總登記,寺廟登記種類修正為設立登記及變動登記。另修正通過之「寺廟登記規則」是以適用監督寺廟條例,由公眾捐資建立之寺廟為對象,故本規則修正發布後,地方政府將不再受理公建寺廟及私人興建並管理之私建寺廟辦理寺廟設立登記。
內政部表示,依據地方制度法,宗教輔導屬直轄市及縣(市)自治事項,經辦寺廟登記之機關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因此,民眾如欲申請寺廟登記,可逕洽寺廟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