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農地建農舍縣府力爭鄉親權益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點閱率:1,359
金門縣政府昨日針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條文疑義,邀集建築師及受影響起造人,召開說明會,說明會由建設處長翁自保主持。
(李增汪攝)

金門縣政府昨日針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條文疑義,邀集建築師及受影響起造人,召開說明會,說明會由建設處長翁自保主持。 (李增汪攝)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草案在去(101)年十二月十四日預告後,於今(102)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由於法令發佈後的新舊法規預告期間,地區仍有283戶計二十七案依規定申請集村農舍,為確保鄉親權益,縣長李沃士特別責成建設處長翁自保率領相關科室承辦人員赴內政部營建署,參加七月二十二日修法後執行疑義會議,並針對「法令預告期間申請案件適法疑慮」、「離島地區興建集村農舍限制」及「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起算時點及相關執行疑義」等問題向中央申議,經翁處長據理力爭,內政部初步已有正面回應。
金門縣政府昨日針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條文疑義,並邀集建築師及受影響起造人,召開說明會。說明會昨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起,在縣政府大禮堂會議室召開,由建設處長翁自保主持,金管處、鄉鎮公所、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建案起造人,三十餘人出席參加。建設處相關科長也出席說明。
據了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修正主要是為加強農舍管制,確保農業的永續經營,及避免農舍不當炒作及農地商業販售情形,因此特別增加集村農舍之配地取得應滿二年、都市計畫保護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個人五年內僅限申請一案、農舍流放水應排入排水溝渠、主管機關應加強用地稽查及違規取締等限制條件。對於地區已申請興建農舍民眾權益影響較大,因此金門縣政府特別派員赴台協調解決之道,期能爭取農民興建農舍應有之權益。
對於縣府的努力,與會建築師和申請人均以鼓掌表達肯定,同時提出諸多意見或建言,就教建設處和向中央反映。
建設處強調,對於本辦法第5條及第11條第1項第2款有關離島地區興建集村農舍疑義,經內政部營建署會議初步決議如下,綜觀本辦法第5條及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特定農業區、都市計畫保護區及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並未禁止興建個別農舍,且離島地區集村農舍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無須位於同一種類之使用分區,基於離島地區有其特殊性,離島地區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位於特定農業區、都市計畫保護區或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且符合個別農舍興建資格者,原則得於第5條第2項禁止興建集村農舍(即特定農業區、都市計畫保護區及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以外之使用分區興建集村農舍,惟參酌與會單位討論意見,仍請作業單位釐清上開原則是否符合本辦法第5條及第11條立法意旨並簽報內政部部長同意後,作成正式解釋,以資周延。
另內政部營建署針對本辦法第16條補救措施規定之適用對象及非屬該條規定適用對象者應如何適用新舊法規疑義,經討論結論如下:
(一)本辦法第16條補救措施規定之適用對象,係指於本辦法101年十二月十四日預告前已取得興建農舍資格核定文件者,無論是否涉及本辦法第5條之禁止事項,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得適用本辦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102年七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案件,其新、舊規定適用原則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辦理,即原則上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申請人且申請案件未涉及本辦法第5條禁止興建農舍之情形者,得按本辦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102年七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農舍興建資格核定文件並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得按本辦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如有申請變更設計之情形,應回歸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辦法102年七月三日修正生效後,如有變更起造人之情形,無論屬本辦法修正前、後申請或核定之案件,應依本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
至於本辦法第6條所稱「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起算時點及相關執行疑義,經討論結論如下:
(一)屬應依本辦法102年七月三日修正生效後規定辦理者,其按本辦法第6 條規定之五年起算時點,以提出申請興建農舍案件之申請日起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申請興建農舍資格之核定作業時,查核申請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取得農舍建照。
(二)申請案件如屬原申請人按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於同一筆農業用地之農舍分期興建者,係由同一申請人於同一筆農業用地及同一棟農舍申請增建,故無本辦法第6條適用問題。
(三)為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辦法第6條規定,請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洽請資訊室協助,以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為平台,開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詢其他縣(市)建照資料之使用權限,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97年七月三日以後之農舍建照資料(包含縣市政府授權鄉鎮市公所核發之建照資料)儘速建檔並上傳系統,以確實查核申請人之農舍建照申請情形。另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審查作業需要,請申請人就五年內是否申請農舍建照予以切結。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