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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畫法部分條文修正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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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於日前部務會報通過「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海域區」增列納入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規範,以促進海域資源永續合理利用。
 根據內政部表示,過去海域非屬區域計畫實施範圍,該範圍內的違規使用行為不適用土地使用相關法令,為避免沿海地區未經許可填海造地的不當情形一再發生,導致海岸及海域環境遭受破壞,並配合內政部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公告實施「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檢討土地使用管制」將海域納入區域計畫實施範圍之政策,本次修正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增訂「海域區」及「海域用地」,未來非都市土地將從目前十種使用分區十八種使用地,變為十一種使用分區十九種使用地。
 在內政部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海域管理範圍後,海域區範圍內未經許可填海造地等重大開發行為,均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區域計畫法規定予以裁罰。
 同時,因海域區範圍廣大、產權明確均屬國有,無辦理地籍測量之必要性,未來海域區範圍將直接以經緯度坐標標示範圍予以管制,不需辦理地籍測量及登載土地登記簿等作業,不但可大幅減少行政成本、簡化行政作業,亦提高行政效率。
 內政部指出,為簡化行政程序,針對非都市土地劃定或檢討變更為森林區、河川區及特定農業區、使用分區之更正或一定規模以下使用分區之劃定案件,本次增訂內政部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且為提高土地變更審議效率,同時修訂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前、後,依據區域計畫法規定申請開發案件,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審議許可之分工標準,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此外,為使空間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體系更為完善,本次修正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且區域土地除依都市計畫法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外,應符合區域計畫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其包括土地使用基本方針、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檢討等相關事項,以透過重疊管制方式,落實因地制宜精神。
 內政部表示,本次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陳報行政院核定後,依法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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