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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受災戶也可申請減稅

發布日期:
記者: 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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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戶也可申請減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近來因颱風侵襲,造成各地嚴重災情,民眾在忙於收拾之際,請記得依限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於明年五月辦理一○二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該所說明,針對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相關規定,在災害損失申報扣除範圍方面,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豪雨所造成的損失都可申報,並以稽徵機關審定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另外,在報備期限部份,災害損失之認定,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應向國稅局報備勘查。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報備派員勘查。
該所進一步表示,經稽徵機關核發前開災害損失證明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者,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惟本項災害損失,並不包括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於以後年度扣除。
該所呼籲,為便利民眾申請辦理,民眾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ntat.gov.tw)首頁進入「災損減免專區」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如尚有疑問,可撥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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