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師資培育助學金可免納所得稅
教育部102年度補助私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助學金,經向財政部爭取同意其師資生領取該項助學金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教育部為鼓勵成績優異及照顧清寒優秀師資生,自九十二年起依據「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7條規定,補助設有師資培育助學金之私立師資培育之大學。
102年度師資培育助學金之發放標準,以教育部核定各私立師資培育大學修習教育學程學生總人數之10%核定補助,補助金額以每人每月四千元核計,並完成各校規定之學習服務時數,師資生經由校內辦理審查通過符合請領資格,每月得領取新臺幣四千元師資培育助學金,核定補助二十校約計三百人。
師資培育助學金申請對象,為就讀師資培育之在學學生,須經由校內辦理審查通過始符合請領資格,因名額有限,同時為提升師資培育素質,培養具有教育關懷之教師,有關申請師資培育助學金之條件及履行學習服務內容如下:
一、成績優異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為全班前五名;或清寒優秀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為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應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二、完成學習服務時數: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童課業為優先考量。次為師資培育中心等校務行政工讀或其他教育服務。
師資培育助學金為獎勵性質,經財政部同意免納所得稅,教育部亦希望藉由以上助學措施,協助清寒優秀師資生安心學習,並鼓勵成績優異師資生累積教學經驗、培養關懷弱勢與教育服務及回饋社會之精神,進而強化教育熱忱及專業知能,成為富教育愛、具專業力、有執行力的良師,並落實社會公平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