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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漁船筏即日起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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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政府配合漁業署續辦102年度漁船(筏)收購計劃,若有意願之漁船筏業者,即起至10月18日前逕洽金門區漁會或縣府建設處漁牧科索取申請收購書表(烏坵地區於烏坵鄉公所辦理登記),聯絡電話:金門區漁會082-333627,金門縣政府082-325099。
另在102年4月1日至102年10月15日海上遭難之漁船(筏)申請收購期間得延至102年11月15日辦理。
 據縣府建設處統計,目前本縣列管登記漁船(筏)數量計有漁船182艘、漁筏40艘,有效漁船船員手冊957本,凡漁船(筏)老舊、或不願投入討海漁業工作者,皆可以提出申請。
 縣府建設處指出,各噸級漁船之收購計價標準,第1噸至第5噸,每噸5萬元;第6噸至第10噸,每噸4萬元;第11噸至第20噸,每噸3萬元;第21噸至第50噸,每噸2萬5仟元;第51噸至第100噸,每噸2萬元;第101噸以上,每噸1萬8千元。
 至於100噸以上之漁船,依不同噸級分別計算收購價格後,再將各噸級之金額加總計價,且每艘漁船最高收購金額為790萬元整。
漁筏之收購計價標準則依筏管長度、管徑大小及主副機馬力為其收購計價單位;另漁筏筏體非筏管組裝,屬FRP一體成型者,亦可參與收購,詳細計價標準以漁業署公告為主。
 建設處表示,此次收購計畫可加成計價者,(一)以拖網漁業為主漁業,依一般漁船(筏)之計價標準再加計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二)以刺網漁業為主漁業之漁船(筏),依一般漁船(筏)之計價標準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
 (三)漁船(筏)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出海日數(以安檢系統所登錄進出港時間為核算原則),每年出海日數九十日以上並檢附海巡署出具之出海日數證明文件者,加成計價百分之十。
據了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配合國際減船趨勢,公告「一百零二年度第二次漁船漁筏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持續辦理漁船及漁筏收購措施,以改善漁業產業結構邁向精緻漁業,增加漁業資源休養生息空間。
 這項政策也為符合國際海洋法公約,履行沿岸國生物資源養護責任,降低漁獲努力量,調整我國沿近海漁業經營結構及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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