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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檢討勞基法適用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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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針對目前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各業及工作者進行擴大適用之檢討,有關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及農民團體之檢討工作業已完成。檢討結果,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及農民團體等已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理由,近期將分別指定自103年四月一日及104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根據勞委會表示,為檢討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之可行性,該會經多次邀集法務部及各律師公會代表研商,終獲致該等人員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共識。但考量事業單位需適當之緩衝期,因此,指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自103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益勞工人數估約七千五百餘人。
 另為保障農民團體受僱勞工之勞動權益,經勞委會多次邀集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各相關團體代表召開會議研商,檢討結果該等勞工納入適用已無窒礙難行之處,農委會亦對納入適用表示支持。惟因納入適用須配合修正現有農(漁)會人事管理辦法及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為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委會修正相關法規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故指定農民團體自104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益人數估約二萬六千人。
 勞委會將持續研議評估其他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各業及工作者適用該法,使更多受僱勞工之勞動條件權益可獲得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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