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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偶蹄類冷藏冷凍產品解禁銷台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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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委會於本(102)年十月十五日發布金門縣偶蹄類動物之生鮮冷藏及冷凍產品,自公告日起即可解禁銷往臺灣。
金門縣政府指出,行政院農委會於去(101)年10月15日農防字第1011475272號令公告「自民國101年10月15日起至102年10月14日止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產品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但依金門縣專案試辦淘汰種豬屠體銷臺計畫處理之冷凍豬肉,不在此限」。
 縣府建設處指出,在本縣防疫所等獸醫單位之努力不懈、全面防疫作為下,農委會終於在本(102)年10月15日以農防字第1021477640號令「公告自民國102年10月15日起至103年10月14日止禁止本縣偶蹄類動物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故原先禁止銷台之偶蹄類動物其屠體、內臟及生鮮產品已經解禁,自公告日起已可銷往台灣。
 建設處指出,另有關「金門縣之淘汰種豬屠體銷臺專案試辦計畫」,亦自公告日起同意恢復辦理。此等解禁措施,實為對縣府獸醫、農政單位防疫策略之莫大肯定,亦為金門縣畜牧產業於此困頓環境中莫大鼓舞並開啟一新契機。
縣府建設處指出,本縣於101年1月底發生豬隻口蹄疫個案,雖已於同年2月9日迅速弭平,惟農委會於同年之2月4日即立即管制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銷往臺灣。此一政策,嚴重重創金門縣畜牧發展及農民生計。此一深切影響農民生計案件,李縣長極度重視,隨即指示縣府建設處及轄屬防疫所應重新擬定防疫策略,做好防疫監測及自衛防疫工作、全力以赴,以使金門縣能早日恢復非疫區並使金門縣之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能早日銷台。
據縣府建設處表示,在20公斤以上之生鮮、冷藏、冷凍偶蹄類動物產品,只要依「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第5條第1項所示「由金門縣防疫所出具來源動物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或金門縣政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並向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高雄分局金門檢疫站提出申請檢查後,即可銷往台灣。另若欲攜帶或託運20公斤以下者,應檢具「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或金門縣政府認證標章或標示」(如下圖/李增汪攝)或於金門檢疫站填具「旅客自用聲明書」後,即可攜往台灣。
縣府建設處表示,未來金門縣之偶蹄類動物活體將可有望於近期內銷往台灣,惟在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未能全面銷往台灣前,仍需所有飼養業者共同作好防疫工作,始可保障地區之畜牧產業能達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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