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滄江告國防部損縣產縣府澄清
金門縣政府昨發布新聞稿,回應縣議員陳滄江告國防部及致損縣產三十億,特登報予以釐清事實,並就金門新村辦理近況加以說明。
有關中和五眷村產權接管及原眷戶疑義事宜,縣府說明如下:
中和五眷村係由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於民國51年至56年以年度員工房舍修建費編列經費購置25筆土地,後因國防部為安置服務政委會軍文職人員,分配由眷戶自建房舍。縣府為維產權,行政院於83年7月7日台八十三防字二六一三五號函國防部修訂「金馬各級戰地政務機關簿冊財產人員移接處理方案」肆之一之(四),斯後奉行政院91年11月1日院台防字第○九一○○五一五六六號函准修正核定國防部與縣府依據「處理方案」辦理中和五眷村46筆土地產權移轉為金門縣,變更管理機關為金門縣政府。
行政院85年11月4日核定中和五眷村列入眷改總冊,須受眷改條例規範。88年10月13日縣府、中和五眷村眷戶代表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眷服處共商「國防部與金門縣政府運用台北縣復興新村改建住宅協議書(草案)」。縣府向縣議會提案,89年12月並經縣議會第二屆第六次定期會附帶決議通過,附帶決議:1、太湖等四眷村土地產權應併同復興新村於簽訂協議書後移轉為金門縣所有,以利本縣對五眷村土地作整體規劃,至土地點交則同意俟復興新村改建工程完工,眷戶遷住完成後再行辦理,倘中央不予同意,本協議書無效。2、為保障復興、太湖等五眷村原眷戶權益,同意依眷改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中和五眷村復興新村改建工程係縣府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向行政院陳報「金門縣政府自辦台北縣復興新村改建計畫(修正案)」,並於93年1月16日奉行政院核定本案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辦理,執行復興新村改建計畫。基於誠信原則,依行政院核定計畫以復興新村為改建基地,金門縣政府設立「金門縣中和五眷村改建基金」採「自資興建」方式辦理復興新村改建,本改建計畫工程相關經費預算,依預算法程序編列預算送請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執行。此相關作業均依法辦理,並充分保障金門縣縣有財產及縣民權益,並依行政院核定於改建完成後除分配原眷戶及違占眷戶,其餘房地(含四眷村土地)均由金門縣政府依權責自行處分,行政院並解除四眷村列管。
有關陳議員指出金門新村由縣府出資興建,國防部分配給不符合資格的假眷戶,導致縣府及縣民權益受損近30億元乙節,縣府表示遵照行政院核定之改建計畫,並尊重眷改條例主管機關國防部依法認定之原眷戶128戶及違佔戶1戶合計129戶。另陳議員前於101年4月向監察院控告國防部,並由監察院黃煌雄委員約詢國防部相關人員,完成調查意見:「復興新村等4眷村由金門縣政府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自辦改建,安置原眷戶並無疑義,請國防部對於各眷戶之配舍資格及編階認定,應嚴格審查,以杜爭議」。另之前陳議員向金門法院地檢署控告國防部部長及本縣縣長乙節,該署因無事實存在,已簽結案。
縣府遵照行政院核定之改建計畫、依照縣議會決議辦理,改建復興新村並依眷改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復興、太湖等五眷村原眷戶分配,俟4眷村眷戶騰空搬遷完成,縣府即予接收四眷村土地,賡續規劃並充分開發利用,如有產權之疑義,縣府依循司法途徑解決,以維縣產應有之權益,並就四眷村縣產土地未來開發利用及鄉親權益能發揮最大之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