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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誌喜莫忘嫁娶可節稅

發布日期:
記者: 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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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嫁娶結婚也可節稅!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主任黃奕上表示,地區日前舉行集團結婚,近來也有許多民眾趕在年底前辦理嫁娶儀式,但許多民眾卻不知道兒女嫁娶可以節稅,準新人們之父母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之效果。
 黃奕上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是否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各贈與結婚子女財物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每年除各自享有二百二十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得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一百萬元,免課贈與稅。
 黃奕上舉例說明,如地區某民眾女兒於今年年間登記結婚,父母可各自贈與三百二十萬元予其女兒,無須繳納贈與稅。黃奕上進一步指出,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六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準新人們之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等),以供核認,地區民眾不妨多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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