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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證照將不定期抽檢

發布日期:
記者: 董森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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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港局金門辦事處表示,為了確保船舶航行安全,保障海上生命、財產,自十一月一日起將要徹底執行船舶法第23條及74條之規定,也就是船舶非經檢查合格不得航行規定,請地區船舶業者配合辦理。
 航港局金門辦事處表示,該局將會不定期派人至各漁檢所執行進出港口船舶之證照抽檢作業,一旦查獲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會依同法第92條或第98條、小船管理規則第5條及行政罰法等規定處分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員,請各位漁友以及船舶所有人注意避免觸犯法令。
 該處進一步提醒,無論載客小船、客船、漁船、娛樂漁業漁船、貨船、工作船、遊艇、非漁業用小船、以及各型停泊澎湖地區船舶等,請各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檢視所持用船舶文書,如有逾期或即將逾期都應該申請檢查,無論對保險理賠,船舶航行安全都有絕對正面意義,如果對任何船舶檢查有問題抑或疑問者,請聯絡相關查詢,以免逾期檢查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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