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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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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於日前召開的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的法源及其配套規定、劃一地方自治規則的備查程序,以及規範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的停(解)職規定,以有效健全地方制度,完善地方法制,並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利。
 內政部表示,為建立廉能政府,以及民眾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執行公權力的信賴,本次修正案也對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的停(解)職規定進行檢討,爾後對因案被判決有罪的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經依法予以停職後,如其參與補選並再度當選者,將繼續予以停職。
 此外,有鑑於以往地方制度法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停職、辭職、去職、死亡時的代理人派任資格,並無明確規範,以致時有產生恣意指定與其具有親屬關係的人員代理職務等情事產生,為避免流弊持續發生,本次修正草案也增訂遇有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出缺代理時,各權責機關應就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相當職務的現職人員予以派任規定。
 內政部強調,本次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的修正,是為因應地方政府推動政務所需,並有效確保原住民參政權益,該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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