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湖濕地劃設爭議 李縣長﹕中央應重新檢討解決問題
針對日前慈湖濕地劃設疑義,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組長劉培東、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洪嘉宏昨拜會縣長李沃士進行溝通說明。(李增汪攝)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組長劉培東、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洪嘉宏等人,昨抵金在晚間召開慈湖國家級重要濕地劃設說明會前,傍晚先拜會了金門縣長李沃士,針對日前慈湖濕地劃設疑義進行溝通說明。
縣長李沃士強調,在前端因劃設行政程序不完備的過渡有問題,中央主管部門應重新檢討合不合理,並思考面對解決問題。而「濕地保育法」雖已公告,但還未施行,故中央主管機關及國家公園對於該範圍之土地使用仍應依現行法令辦理,沿用國家公園第二類一般管制區之法定利用,不得以「濕地保育法」已公告,而技術性杯葛或延宕人民之申請利用。
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洪嘉宏則表示,在法未施行前,一切按照國家公園法或計畫走;而法公布之後,中央將擬定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儘量銜接。
洪嘉宏指出,該濕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仍會維持國家公園原有劃設之分區使用,以保障原所有權人農用、農居及從來現況之使用權益,並將訂定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劃設適當分區。
劉培東和洪嘉宏等人,是於昨日下午五時拜會縣長李沃士,在場作陪的有縣府建設處長翁自保、都計科科長王垣坤、技正陳彥志、農林科科長鐘立偉、金管處長陳茂春、副處長盧淑妃等人。
金門縣政府對慈湖暨周邊私有土地劃為國家重要濕地之立場,主要強調:
一、「濕地保育法」第二章對於重要溼地評定、變更及廢止,因涉劃設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與權益,故於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訂定有應踐行之法定程序,也係憲法保障人民權利及財產權之重要憑藉。
二、依據內政部公告資料,慈湖及周邊土地係經內政部營建署推薦,唯並無辦理公開說明會及聽取關係人之意見,且僅係圖上作業,並無現地會勘確定劃設範圍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即於民國96年12月逕公告為國家級重要濕地,其評定及公告過程顯有草率。
三、經查102年7月3日公布之濕地保育法第40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及國家重要濕地。…」經查若中央主管機關,逕依本條文之規定,即將慈湖及周邊土地視同國家重要濕地,不再踐行本法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訂定應踐行之法定程序,顯不符合程序正義,亦置人民權利於不顧。況目前全國已83處公告為國家重要濕地,意即已包羅全國之重要溼地,依本法第40條規定,已視同國家重要濕地,不必再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評定及公告程序,則溼地法形同虛設,亦讓外界有偷渡及刻意規避之聯想,不無影響人民權益。
四、目前慈湖國家級濕地範圍內,私有土地範圍比例高達31.75%,且大部分土地係位於慈湖水體外側高差達4米以上之耕作旱地,亦非鳥類之棲息地區,觀之本法第4條之溼地定義,本劃設範圍似有過當與過大。基於維護縣民合理權益,地方政府有必要表達立場,支持並協助鄉親爭取將慈湖國家重要濕地範圍加以檢討調整縮小,其範圍並以慈湖湖庫範圍為原則,以達雙贏並永續經營。
五、「濕地保育法」第8條既規定略以:「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該濕地之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評定其等級,故建議中央應聽取鄉親之意見,並踐行本法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訂定之法定程序,辦理公開展覽、舉行說明會,以聽取人民及團體之意見,似不能便宜行事,漠視人民聲音。
六、「濕地保育法」第42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顯見「濕地保育法」雖已公告,但還未施行,故中央主管機關及國家公園對於該範圍之土地使用仍應依現行法令辦理,沿用國家公園第二類一般管制區之法定利用,不得以「濕地保育法」已公告,而技術性杯葛或延宕人民之申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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