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楊立委爭取放寬
經縣籍立委楊應雄多次與內政部營建署以及農委會溝通協調後,行政院終於訂於今(2)日公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解釋令,讓離島地區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起造人持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者,得於該辦法所規定禁止興建集村農舍農業用地以外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集村農舍。
楊應雄委員表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於今年7月1日修正發布,惟施行迄今他接獲許多鄉親陳情恐有權益受損之虞,尤其是該辦法第5條及第11條第1項第2款有關離島地區興建集村農舍之疑義,金門計有27個申請案件受到影響。由於離島地區土地有其特殊性,倘一般保護區農地無法作為集村農舍的農業用地(即俗稱集村農舍配地),不但對農民造成傷害,亦未符公平正義。
楊應雄委員近幾個月召開多次協調會,要求營建署應儘速放寬解釋。而營建署經研議後,決定做成正式解釋令,予以放寬,並訂於今日由行政院發布後生效。其內容為:
離島地區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起造人持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者,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除外規定,得於第五條第二項禁止興建集村農舍農業用地(即特定農業區、都市計畫保護區及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以外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集村農舍: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係基於保護優良農地、區域計畫限制發展地區及都市計畫法劃定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之目的,因興建集村農舍對環境敏感地區衝擊影響甚鉅,爰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都市計畫保護區及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
(二)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除外規定,係考量離島地區之特殊性,故離島地區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得不受該款應位於同一鄉(鎮、市、區)或毗鄰之鄉(鎮、市、區)並應位於同一種類之使用分區規定之限制。
(三)依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離島地區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位於特定農業區、都市計畫保護區或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並符合上開使用分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得興建個別農舍者(例如:以都市計畫保護區而言,應就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及持續實際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認定依法從嚴審查,以避免保護區之過度開發),得於第五條第二項禁止興建集村農舍(即特定農業區、都市計畫保護區及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以外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集村農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