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計鬆綁金門民眾申購土地受限有解
離島建設條例立法之不足,地區民眾申請購回公地受限都市計畫,經金門縣政府努力推動該申請購回土地之都市計畫變更,已獲內政部審議通過,縣府將依程序報由內政部核定後實施,讓民眾申請購回土地後,能依據變更後之都市計畫分區,辦理開發利用,提高土地使用價值,惠澤縣民。
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規定: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申請購回其土地。之前因受限於內政部解釋函令之限制,其申請購回土地若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仍編定為機關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則無法讓民眾順利辦理購回,由於涉及地區民眾權益,為讓土地原權利人能順利購回,且能依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使用,縣府建設處秉承李縣長的指示,於101年5月即推動該申請購回土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於日昨經內政部審議通過。
據縣府建設處表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16次會議於日前召開,審議案包含縣府提案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機關用地、軍方營區檢討暨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申請購回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李縣長非常關心本案發展,特別指派建設處處長翁自保親自出席會議,積極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爭取支持,終獲得決議通過;民眾先前依照離島建設條例申請購回土地卡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問題已獲妥善解決。
縣府建設處長翁自保指出,由於早期國軍部隊營區據點構築,軍方逕行徵用許多私人土地做為營區或軍事陣地使用,造成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民國81年戰地政務解除後,國軍陸續檢討精實,駐軍明顯減少,許多軍事營區及陣地開始閒置或封存,使得金門隨處可見閒置荒廢之營區。
且對於地區的治安維護、整體景觀及民眾觀感都有負面影響,軍方在軍隊撤離後,亦逐步檢討釋出,配合拆除營舍還地於民,並同意由民眾申請購回,經過金門縣地政局清查縣內共有2378筆土地為軍方徵用之土地。
然為彌補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規定立法之不足,讓民眾申請購回土地不再是機關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導致民眾無法順利購回,因此,縣府特別專案辦理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機關用地、軍方營區檢討暨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申請購回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並依照都市計畫程序分別進行公告徵求意見、機關協調會、公開展覽、縣都委會(含專案小組2次及大會1次),轉送內政部都委會亦召開三次專案小組會議及大會,經過縣府團隊多方努力下終於完成程序。
縣府指出,本次通盤檢討範圍包括都市計畫內不符目前使用現況,目前無使用之機關用地及配合軍方營區釋出或調整之機關用地,以及人民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申請購回土地,變更案件共168案,涉及土地面積達550餘公頃。
依照其變更類型共有五類:
第一類目前劃設為機關用地惟使用現況不符,或無使用計畫:依據「管用合一」原則檢討其使用現況並予變更,或釋出變更為鄰近使用分區,此類型之案件共15案。
第二類為軍方無使用計畫而釋出之營區(機關用地):多位於保護區、農業區、風景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內,僅有少數鄰接住宅區、商業區等分區,因此釋出機關用地若臨接單一使用分區基地,檢討變更為鄰近使用分區;若鄰接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者,考量是否有擴大面積需求,依其需求變更,此類型之案件共124處。
第三類軍方保留為機關用地使用:依據軍方提供使用範圍,並參考土地所有權資料辦理變更用地範圍,位於調整後營區範圍之邊緣私有土地,將私有土地排除。且為避免造成地界曲折及基地零散分佈,增加未來都計定樁作業難度,不以地籍範圍作為界線,應以實際利用範圍為原則,其餘部份應予變更為鄰近使用分區,此類型之案件共25案。
第四類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已申請購回位於軍方營區內土地:若經軍方檢討已無運用計畫,則變更為鄰近使用分區,此類型之案件共2案。
第五類為原特定區計畫機關用地(軍方營區)套繪位置錯誤;或軍方使用但目前非屬機關用地,而係屬於保護區、農業區及風景區者;以及太武山地區:因保護區、農業區及風景區可作為軍事設施使用,故原則不予檢討變更,此類型之案件共2案。
縣府建設處長翁自保指出,透過本計畫可望解決民眾依離島條例申請購回土地之問題,協助民眾順利購回先前被軍方徵用之土地,顧及地區民眾之權益,目前都市計畫的程序大致已經完成,縣府將積極準備相關文件,並於收到內政部之會議紀錄後,依程序報由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